來源:人民網 2008-10-31 10:54:16
二、兒童與教育
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提高兒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標。
1.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保障所有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小學適齡兒童凈入學率達到99%左右,小學5年鞏固率提高到95%左右。
━━初中毛入學率達到95%左右。
━━發展特殊教育。
━━流動人口中的兒童基本能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2.適齡兒童基本能接受學前教育。
━━發展0-3歲兒童早期教育。
━━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適齡兒童基本能接受學前3年教育,農村兒童學前1年受教育率有較大提高。
3.有步驟地普及高中階段教育。
━━全國高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80%以上,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
4.提高教育質量和效益。
━━建立適應21世紀需要的現代化基礎教育課程體系。
━━改革考試評價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長學校辦學體制,增加各類家長學校的數量。
━━提高兒童家長家庭教育知識的知曉率。
(二)策略措施。
1.國家宏觀政策。
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把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作為人才戰略的基礎工程。
━━保證教育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適度超前發展。
━━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地區差距,為所有兒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條件,確保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機制,增加教育投入。
2.法律和部門政策。
完善并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進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體系。
━━加大教育執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和制度,提高全社會的教育法制觀念和有關法律知識水平,積極推進依法治教。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整體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科學精神。
━━繼續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培養社會實踐能力。將中小學綜合實踐基地建設納入地方發展規劃。
━━將性別平等意識納入教育內容。
━━實施“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西部教育開發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計劃”等助學工程,保障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兒童就學權利。
━━切實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權利,消除阻礙女童入學的障礙。
━━切實保障殘疾兒童、孤兒和流動人口中兒童受教育的權利。使殘疾兒童與其他兒童同步接受義務教育;貫徹落實孤兒就學的有關優惠政策;完善流動人口中兒童就學制度;根據國家推進城鎮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規劃,滿足農村適齡兒童向城鎮轉移后的就學需要。
━━發展學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歲兒童教育管理體制。合理規劃并辦好教育部門舉辦的示范性幼兒園,同時鼓勵社會多渠道、多形式發展幼兒教育。積極探索非正規教育形式,滿足邊遠、貧困地區及少數民族地區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需要。
━━實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動中小學校普及計算機等信息技術教育。建設現代遠程教育網絡,發揮衛星電視教育的作用,重點滿足邊遠山區、海島等地區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提升教師學歷合格率和學歷層次,重視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加強師德建設。
━━學校、托幼園所的教職工愛護、尊重兒童,維護兒童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中、小學校不得隨意開除學生。學校紀律、教育方法應適合學生身心特點。
━━發揮學校、家庭、社會各自的教育優勢,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形成教育合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一體化。
━━重視和改進家庭教育。加強家庭教育知識的宣傳和理論研究。辦好各類家長學校,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保育、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知識與方法。
三、兒童與法律保護
完善和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兒童權益。
(一)主要目標。
1.依法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2.依法打擊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控制并減少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各類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棄兒童,特別是女嬰和病殘兒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滿16周歲)和對兒童的經濟剝削。
3.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減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學校普遍進行法律知識教育。
4.在訴訟中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未成年人參加訴訟和辯護的權利。
━━基層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或采取適當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為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與執法。
完善有關兒童的立法,強化執法,有效保障兒童權益。
━━完善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兒童權利公約》。
━━嚴厲打擊殺害、強奸、摧殘、虐待、拐賣、綁架、遺棄等侵害兒童人身權利和引誘、教唆或強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嚴禁利用兒童生產和販運毒品。
━━加強對企業用工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使用童工現象。
2.司法保護。
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時,落實司法保護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公安機關和法院、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偵查、起訴、審判各訴訟階段依法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別于成年人的待遇。對未成年人罪犯執行刑罰時,要與成年人罪犯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
━━對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免于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得歧視。
3.法律宣傳與服務。
通過宣傳教育和為兒童提供法律服務,動員全社會重視和保護兒童權益。
━━宣傳普及保護兒童的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責任意識。有關部門、學校、家庭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兒童保護工作。
━━加強對執法和司法人員有關兒童法律知識、權益保護和辦案技能的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教育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加強對兒童的紀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強兒童法律意識,提高兒童自我保護和防范能力。
━━各類媒體在報道有關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得公開其真實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護兒童權益的工作網絡。防止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及時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復、回歸社會工作。
━━積極設立面向兒童的法律援助機構,完善法律援助體系和網絡,為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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